5月17日,本报刊发的特别报道——《关注知识产权》,在行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读者纷纷致电本报编辑部,讲述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遭遇的问题或困惑。其中,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席玉来电,称该公司前几年注册了商标Ahus阿赫斯,近日其竞争对手提出争议,要求撤消其商标使用权。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起因
“Ahus阿赫斯伏特加”是由国内一家烈酒生产企业——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历经8年倾力打造的民族品牌,其产品在国内市场深受消费者青睐,并在西南地区占据绝对的市场份额。2005年4月18日,Ahus商标由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席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公示、核准后,席玉于2007年12月21日成功获得商标注册使用权。
席玉向记者介绍,该公司组建伊始就拥有一个强大的专业技术团队及先进的伏特加酿造技术,这为Ahus阿赫斯伏特加的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8年来,企业通过对市场全面的整合以及系列营销传播方案的实施,有效地向消费者传递品牌信息,为品牌赢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在该品牌走红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引起了瑞典一家烈酒生产商——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的关注。2007年1月23日,该公司通过北京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43类和第33类申请注册Ahus商标,但由于席玉拥有的Ahus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在先,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而在其余类别上的商标都获准注册。
据席玉介绍,在2009年8月20日,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认为Ahus是瑞典的一个知名小镇。理由是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该公司请求撤销其持有的Ahus注册商标。
焦点
记者从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了解到,该公司称争议商标Ahus为瑞典的知名地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认为Ahus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商标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书》称:Ahus是一个迷人的具有田园风光的小镇,以其半木结构建筑房屋和狭长的街道以及瑞典最美的中世纪广场而闻名。又称Ahus作为瑞典一个港口,也承担着中瑞贸易交通枢纽的作用,这充分说明Ahus作为瑞典的知名地名,早已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同时,Ahus也是绝对伏特加的产地,因此,“Ahus阿赫斯伏特加”是带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其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要求不应获得注册并且应禁止使用。
对此,席玉表示,争议方所谓的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并不成立。从争议方出示的证据材料的内容上分析,Ahus作为地名的知名度与商标的争议没有实质性的关系,也不具备证明Ahus为国外知名地名的效力。
席玉认为,此次争议方在争议申请中一再强调Ahus是“绝对伏特加”的产地,而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正是“绝对伏特加”的生产商,它与Ahus伏特加的生产商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属竞争企业。争议方故意将产地的概念与原产地概念相混淆,指责其容易误导公众。然而导致Ahus商标引发争议是因为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第33类商品上的Ahus商标被驳回,争议方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是受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委托的,而该公司在2007年申请注册多件Ahus商标,却从来没认为Ahus是一个国外知名小镇。在此时提起商标争议申请,其用意十分明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此事件的真相,6月10日,记者辗转找到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电话,致电该公司了解关于Ahus商标争议的相关情况,该公司李姓秘书称,公司负责人不在,此事她不清楚。
6月11日和17日,本报编辑部两次将记者采写的稿件传真给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致函敦请该公司负责人发表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截至发稿时,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本报编辑部任何答复。
声音
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广泛地参与到国际贸易和竞争当中,由此也发生了一系列中外知识产权之争,其中,受关注度较高的争端包括西门子与海信英文商标“Hisense”的争议、双环与本田知识产权之争,英特尔状告东进等。从中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争端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华夏酒报》记者就Ahus商标争议一事采访了国内各界人士,一方面听取他们对此事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请他们就国内品牌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表各自的意见。
进入20世纪,随着蒸馏设备、蒸馏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上伏特加产品同质化严重,伏特加不再具有质量上的区别。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就有企业开始生产伏特加。任何一家能生产优级酒精的厂家都可以直接生产伏特加。——酒类专家、天津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 邹海晏
此次争议是在席玉方取得Ahus注册商标(33类)以后,国家商标总局又于2007年以后经严格审查、公告、陆续核准了4个以Ahus为商标名称的注册商标,可以说Ahus并不是中国公众所知晓的国外知名地名。因为所有参与商标核审的评审人员以及公告期间的受众都不认为Ahus是知名地名,而他们正是中国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认为,通过此事件政府相关部门与行业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民族品牌的关注,逐步推出一系列有利于保障民族品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企业的品牌延伸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四川省酿酒研究所副所长 杨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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